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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论坛名称为:电信终端测试认证论坛。英文译名为: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Testing & Approval Forum,缩写为TAF。 第二条 电信终端测试认证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是通信行业单位自愿参加,开展电信终端测试认证活动的非营利性专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论坛采用单位会员制。广泛吸收通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研发设计机构、认证机构、认证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制造商和其它相关机构等参加。 第四条 本论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论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开展电信终端测试认证活动。通过研究制定电信终端测试认证技术规范,支撑政府制订电信终端管制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市场行为,为国家通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 本论坛地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论坛组织开展电信终端测试评估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参与电信终端测试、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 研究电信终端测试认证政策和发展趋势,支撑政府研究制定电信终端管制政策; (三) 组织电信终端相关技术研讨、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电信终端相关技术的走向和发展趋势,为通信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组织开展电信终端测试认证技术的咨询、服务及培训,为电信终端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撑; (五) 组织开展电信终端互操作性和兼容性的技术研究、测试、评估和咨询,为通信运营商提供技术支撑。 (六) 开展与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论坛接收单位会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研发设计机构、认证机构、认证检测实验室、检测设备制造商,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论坛章程,承担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论坛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论坛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论坛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三) 在其参加的技术工作组享有提交文稿权; (四) 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技术文本的权利; (五) 对本论坛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论坛的决议; (二) 维护本论坛合法权益,保护本论坛研究成果; (三) 参与电信终端测试认证的技术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论坛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一) 申请加入本论坛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加入本论坛书面申请 (2) 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 (3)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4) 签署本论坛自律性声明 (二) 以上材料经本论坛秘书处审核确认,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三) 当具备会员资格后,由论坛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论坛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秘书处在收到退会报告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论坛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单位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会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三) 超过交纳会费截止日期两个月,仍不交纳会费; 会员单位被除名后,会费一律不退还。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论坛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论坛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论坛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二次不参会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论坛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论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论坛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与本论坛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论坛秘书长为本论坛法定代表人。本论坛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论坛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论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由论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论坛规定的范围以外。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论坛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八条 本论坛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论坛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论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论坛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论坛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论坛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论坛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论坛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论坛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论坛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论坛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1 月 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论坛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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