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T/TAF 287.2—2025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2部分:服务协议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2:Terms of service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起 草 人: 黄天宁、赵天琦、武林娜、王淞鹤、王艳红、陈鑫爱、衣强、李辰淑、赵晓娜、石玉珍、李昳婧、杜蕾、李根、李腾、贾紫薇、吴越、刘海涛、姚一楠、落红卫、王昕、宋恺、李可心、桑明臣、屈蕾蕾、李京典、汪海、邓佑军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7-07 实施日期: 2025-07-07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服务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包括: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内容生成要求、审核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供服务时涉及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也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进行评估。
摘 要: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AI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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