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T/TAF 268.6—2025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6部分:输出阶段管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6:Output stage management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转
起 草 人: 武林娜、冯钰淇、贾玉栋、张曼玉、潘万鹏、谷晨、落红卫、任资政、康宇、刘觅、王海涛、陈宝金、钱雷、李根、李腾、王士进、高建清、林冠辰、石玉珍、朱玲凤、周煌凯、李辰淑、赵晓娜、吴越、吴斌、冷杉、黄鹏华、徐曼、贾科、刘晓杰、胡梦云、马海龙、刘备、车天博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实施日期: 2025-02-10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输出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包括基本保护策略和涉及个人信息输出场景。
本文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应用阶段涉及的个人信息输出控制及评估,以及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个人信息输出控制进行评估。
摘 要: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AI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AI使用的数据量大且不透明、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产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安全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模型设计研发环节,提出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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