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T/TAF 268.7—2025 状态: 有效
中文名称: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7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7:Individual rights response
应用于进网设备类别: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起 草 人: 武林娜、黄鹏华、王艳红、李京典、王淞鹤、屈蕾蕾、陈鑫爱、李可心、汪海、杨萌科、谷晨、落红卫、潘万鹏、李培、任资政、康宇、刘觅、王海涛、曹昉赫、张天若、陈宝金、钱雷、李根、李腾、王士进、高建清、刘胜宇、尹志超、林冠辰、石玉珍、朱玲凤、周煌凯、李辰淑、赵晓娜、吴越、徐曼、贾科、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刘晓杰、胡梦云、马海龙、姚栋、贾紫薇、阮玲宏、董继征、孙铁、许锐、王磊、周辰、陈岑、王江胜、杨弋、苏彤、彭韬、周晓蓉、周裕亮
归口单位: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实施日期: 2025-02-10 废止日期:
代替标准号: 被代替标准号:
范 围: 本文件主要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个人权利响应要求,包括用户的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用户的合法权利。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模型个人信息安全能力的设计与研发,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的个人权利响应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与认证。
摘 要: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能够以十分接近人类的思考方式进行信息处理和内容生成,解决更加多元化的主题任务,在文本生成、数据分析、代码编写、图像生成等领域均表现出极为突出的可靠性、高效性与逻辑性。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虚拟助理、智能客服、语音助手等人机交互场景,能够为用户解答疑问、安排日程、处理问题,而良好交互体验的实现需要以获得大量用户数据为基础,在推动技术产业变革的同时也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风险与隐患。
面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平衡创新发展和精准治理,完善生成式人工
查看标准: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