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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动态
七家终端企业在京签署移动智能终端系统更新自律公约

20201224日,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TAF”)主办的移动智能终端系统更新自律公约签署仪式在京成功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设备处处长庾志成出席会议并致辞。电信终端产业协会理事长史晓光、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魏然以及来自终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TAF信息安全与用户数据保护工作组(WG4)组长宁华主持了本次会议。

庾志成处长在致辞中提到,终端在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过程中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此次自律公约的签署对全面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及预置应用安全水平、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用户权益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导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职能,制定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系统更新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电信终端产业协会理事长史晓光对《自律公约》进行了宣读,《自律公约》主要倡导了企业在操作系统及预置应用软件更新方面的五类要求。

会上,华为、三星、小米、OPPO、维沃、中兴、黑鲨七家终端企业作为共同发起单位,签署自律公约。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以自律促发展,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终端环境。

《自律公约》的签署将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和共治,促进企业自觉对标对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加强用户权益保护,共同营造健康的移动互联网生态。


《移动智能终端系统更新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动智能终端产业有序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康的移动互联网环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自愿加入《移动智能终端系统更新自律公约》的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并且倡议其他服务提供者积极遵守。

第四条 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中立、客观的基本原则,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履行管理义务,依法依规提供系统更新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在提供下载、安装操作系统更新包前应向用户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对操作系统进行更新。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当移动智能终端提供操作系统的更新机制(包含系统、驱动和系统服务的安装更新)时,应在执行更新安装操作前提示用户,提示推送的频率不高于24小时/次,并在用户确认后执行相关操作。

第八条 当移动智能终端提供自动更新功能时,应提供操作系统自动更新的开关,且自动更新功能不应默认开启。

第九条 移动智能终端应提供操作系统更新包下载的可控机制。

第十条 当预置应用软件提供自动更新功能时,应提供自动更新的开关,且自动更新功能应默认关闭。

第十一条 预置自研应用软件应提供更新包下载可控机制,当用户数据库等热更新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变更、基本功能变更的应提示用户并在用户同意后进行更新。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二条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及时向行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公约执行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成员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成员单位,督促及时整改,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我国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202131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20201224